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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新论

  

  三、犯罪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1. 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


  

  人性问题是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的“阿基米德点”。认识犯罪,应当从认识人性开始。人性的本质是分层次的,人性的本质由浅入深可以依次表现为社会主体、精神主体和生物主体。人作为生物主体,需要从外界获取物质和能量,而人的欲壑难填与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使得人性的生物主体的属性表现为贪婪。而精神主体的价值判断是人类行动的指南针,生物主体的贪婪经过价值判断的筛选也就转变为精神属性的欲念。而精神主体的欲念一旦以行为表现出来,就要接受社会规范的评判。精神主体成功进化为社会主体必需使人的行为具备规范性。规范性的行为谓之善,反之谓之恶。严重的恶行经法律程序评价后就是犯罪。


  

  人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是一个持续不断的社会化和继续社会化的过程。所以,理解行为就要理解人的社会化,理解犯罪也必须从社会化着手。行为是人社会化的基本环节,犯罪是行为人社会化失败的一种表现,社会化概念是理解犯罪的钥匙。社会化是指个体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过渡的过程,其实质是人从生物主体或精神主体逐步地转变为社会主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从具有自然属性或精神属性逐渐地进化为具备社会属性,从而与社会融为一体。{12}(P102)社会属性是人在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属性,换言之,它是人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属性。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体现了人的意志性,但这种意志行为不是人为所欲为的一意孤行,而是合乎必然性的人的意志行为;实践体现了人的交往性,但这种交往不是你死我活的利益争夺,而要彼此都可接受,也即具有正义性;人们的实践活动也决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枉为,而是由在一起生活的人们群体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实践所具有的这三种品格,即合乎必然性的意志性、具备正义性的利益性、群体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我们简而称之为实践的规范性。{13}(P125)规范性是社会性的基本内容和本质特征,当人的社会活动没有具备实践的规范性时,行为就具有了犯罪的特征。


  

  综上所述,犯罪是行为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不能完成从精神属性向社会属性的转变,不能顺利社会化的结果。那种不与行为相对人协商、不为社会接受的独断专行就是犯罪。其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


  

  2. 犯罪的本质属于心理的“自我”层次


  

  心理决定行为,行为表现心理。心理与行为这种表现与被表现的关系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对犯罪本质的心理学认识无疑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在1923年精神分析学家佛洛伊德提出了本我、自我与超我等三个心理动力学的概念。本我包含要求得到眼前满足的一切本能的驱动力,它按照快乐原则行事,一味追求满足。本我中的一切,永远都是无意识的。自我处于本我和超我之间,代表理性和机智,具有防卫和中介职能,它按照现实原则来行事,监督本我的动静,给予适当满足。超我代表良心、社会准则和自我理想,是人格的高层领导,它按照至善原则行事,指导自我,限制本我。简言之,本我的目的在于追求快乐,自我的目的在于追求现实,超我的目的则在于追求完美。可见,超我具有社会性,超我的表现是合乎社会规范的行为。而本我属于无意识的心理状态,这种无意识因为不能为人控制所以也没有规范的价值而与犯罪的认定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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