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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新论

犯罪本质新论


温建辉


【摘要】犯罪的本质是一种不见容于社会的心理态度,这种态度在刑法学上被评价为罪过。犯罪行为是犯罪者“自我”的表现,这种自我是包括知、情、意三因素在内的综合体现。犯罪行为依其本质可划分为理性犯罪和率性犯罪。理性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的理智罪过,即在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罪过心理中理智居于主导地位的罪过心理;率性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的情感罪过,即在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罪过心理中罪过情感居于主导地位的罪过心理。
【关键词】犯罪本质;心理态度;理性犯罪;率性犯罪
【全文】
  

  犯罪萌芽于母系氏族社会,发展成长于父权制社会。在阶级、国家产生以前漫长的两个无阶级社会里,都存在着犯罪。{1}而犯罪的本质是关乎刑法学体系建设的一个根基性概念。人们对犯罪本质的认识是一个持续深入和渐进的过程。从历史角度来看,大体经历了神学本质观和法律本质观两个阶段。目前关于犯罪本质已经形成几种相对稳定的观点,这些观点基本定型,并被所影响的受众接受而几成定论。笔者通览纵观,认为尚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特撰本文提出商榷性意见。


  

  一、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基本观点


  

  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多种属性,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会表现出不同的属性。犯罪这种现象也是这样,也具有多种属性,而在这些不同属性之中,存在着它的本质属性。犯罪的本质属性由犯罪的本质所决定并反映了犯罪的本质。在对犯罪本质的揭示中,目前流行的观点通常将犯罪的本质属性当作了犯罪的本质。


  

  1.法律本质观


  

  在犯罪本质学说进化史上,法律本质观取代神学本质观是一大历史进步。因为犯罪与法律如形影相随,因而从法学的角度定义犯罪概念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大体形成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大派系,主观主义主张规范违反说,客观主义坚持法益侵害说。近年来,我国也受到这些主张的影响。其融入我国已有学说之中,丰富了我国犯罪本质的学术观点。就当前关于犯罪本质的法律观点,具体来讲,存在多种情况。首先是犯罪论角度的犯罪本质观,其中的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而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是对刑法所保护利益的侵害,{2}(P63)其次是刑罚论角度的犯罪概念认为,犯罪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3}(P61) 再次是犯罪的混合概念,混合概念综合了犯罪的犯罪论本质属性和刑罚论本质属性。主流的混合概念认为,犯罪是应受刑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4}(P19-20), {5}(P2)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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