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完善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制度的设想

  

  《草案》对我国刑法当中的减刑制度作了调整,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死缓减刑的,其幅度从以往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调整为二十年有期徒刑;一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笔者认为,立法上对死缓减刑予以限制,目的是防止死刑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刑期过短。当然,这样规定也和理论上部分学者主张的“生刑过轻,死刑过重”观点有关,显然这种理论影响到了立法主体,于是立法者直接在减刑幅度上作了修改。然而,在实践当中如何防止犯罪人执行刑罚过短的问题,不完全是立法的问题,更多的是司法裁判和刑罚执行问题。另外,从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的刑法规定看,我国刑法上的有期徒刑最高刑罚规定为15年,数罪并罚为20年,其幅度并不是很低。因此,没有必要对其予以修改。还有,从自由刑上提高裁量幅度,并不能真正解决公众对死刑废除的担心问题。因为死刑和长期自由刑毕竟存在质的区别。而且,从人的一生看,18年到20年已经不是一个短的期限。


  

  五、社区矫正的创新


  

  刑法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的介绍,草案将此处的第二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法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草案将此条文中的“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修改为“实行社区矫正”。刑法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草案将该条文中的“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修改为“实行社区矫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