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制度的设想
严励;赵运峰
【关键词】刑罚执行制度
【全文】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规模性修订,包含罪名修改、刑罚幅度调整、刑罚制度完善等多个层面。而关于刑罚制度完善和创新的内容,则主要是对刑法总则的修改,这在以往的刑法修正案中相对少见。针对《草案》中刑罚执行制度的修订,笔者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一、缓刑制度的完善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草案》对该条予以修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决定宣告缓刑,应当考虑其缓刑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管的条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通过对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的比较可知,缓刑制度的修改是对刑法典上缓刑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为缓刑制度适用的条件被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包括适用主体、执行主体、适用对象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活动范围都被细化。首先,在《草案》当中,明确了缓刑制度的适用主体,即人民法院。由此,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实施该刑罚制度。其次,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更为细化和具体。比如,犯罪人需有悔罪情节、没有人身危险性,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些缓刑条件在《草案》中被再次重申和强调。另外,《草案》还专门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人应当宣告缓刑,以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精神。与此对应,缓刑的修订也体现了严厉的一面,比如,《草案》规定,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由此,《草案》从正反两面规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从而为司法机关适用缓刑制度提供了便利。再次,《草案》明确了缓刑的执行主体,即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该刑罚制度,改变了以往对被判处缓刑的行为人缺乏管教和监督的状况,从而使缓刑制度的法律与社会效果都能得以彰显。总之,《草案》对缓刑制度的修改,不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彰显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