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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我国刑罚结构之完善

  

  但是,主张保安处分的刑法化,并不意味着否定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的合法性,也并不意味着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措施全部刑法化。“依据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我国应该保留一部分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这也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二者划分的根据是保安处分适用的主体:由司法机关适用的属于《刑法》上的保安处分,由行政机关适用的属于行政法上的保安处分。”[10]所以,我国应该对现行的保安措施进行认真清理研究,对其中符合《刑法》保安处分条件的,应当在经过必要的改造后纳入《刑法》保安处分体系,对符合行政法保安处分条件的,也应当在经过必要的改造后纳入行政法保安处分体系,对其中不符合现代保安处分制度要求、也有悖法治价值和人权保障的保安措施,则应当坚决予以废止,“从而形成我国科学合理、并行不悖的刑法保安处分和行政法保安处分体系。”[11]就处分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来说,那些直接涉及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应当纳入刑法体系,如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间接涉及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应当继续由行政机关适用,如禁止执业和禁止驾驶。[12]


  

  2.增设新的资格刑刑种。我国《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现实定位,在很大程度上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一种政治性的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却了作为刑罚的本来的底蕴。所以,要发展和完善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首先需要对资格刑的性质予以重新定位,还其资格刑的本来面目:从法律上看,资格刑就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的某些资格的刑罚,其主要功能就是限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据此,需要在我国《刑法》中新增以下资格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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