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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我国刑罚结构之完善

  

  我国刑罚结构不仅刑罚重,而且刑罚方法单调,保安处分等在我国《刑法》中的缺失,使我国《刑法》不能适应惩治不同类型犯罪的需要,尤其不适应惩治轻罪的需要。


  

  三、我国刑罚结构的完善建议


  

  (一)刑罚种类的多样化


  

  “单独考察,没有任何一种刑罚独自具备所有刑罚的必要属性。为实现刑罚目的,必须有不同的刑罚方法可供选择,并使其存在差异,其中几个可以适用于相同之罪。”[3]总的来说,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偏少,还不能满足同不同的犯罪做斗争的需要,因此,在现有刑罚方法的基础上,继续“探求各种不同的刑罚,使之适合于每种犯罪,以及发明一些新的带有示范性和表征性的方法,无疑是很必要的。”[4]主要方式有:


  

  1.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在现代双轨制的刑法中,保安处分也与刑事刑罚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关系极为密切。”[5]我国在实践中有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适用的各种行政性强制措施,这些措施作为非刑罚强制措施的适用,在实质上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非刑罚化处理的重要方式,实际上也是一种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我国学者将其称之为“行政性的保安处分”。[6]鉴于我国尚没有在《刑法》上系统地规定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早在我国1979年《刑法》修订期间,就一直有学者倡议在刑法中增设保安处分制度,主张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7]但遗憾的是,我国1997年《刑法》并没有采纳这些学者的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系统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可能是因为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保安处分制度没有刑法化的必要。从长远来看,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化实属必然,[8]它不仅为推进我国《刑法》现代化所必需,而且为人权保障所必需,同时,也为我国社会安全防卫所必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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