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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我国刑罚结构之完善

论轻罪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我国刑罚结构之完善


田兴洪;唐旭东


【摘要】我国的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而且刑罚方法单调,使我国《刑法》不能适应惩治不同类型犯罪的需要,尤其不适应惩治轻罪的需要,因而应当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增设新的资格刑刑种、完善管制刑、完善构役刑的宣判及执行制度、提升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轻罪刑事政策;刑罚结构;完善
【全文】
  

  一、轻罪刑事政策概述


  

  所谓轻罪刑事政策是专门运用于轻罪的政策,具体是指对于轻罪在刑事立法上尽量施以非刑罚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对于轻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尽量施以较快处置、较轻处罚,对于轻罪服刑人员在监狱处遇中尽量给予在低惩戒度监狱处遇、开放式处遇等更加人性化、人道化、个别化、社会化的处遇,以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刑罚严厉性和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体现国家宽有、慎刑情怀的轻缓刑事政策,即“立法更宽缓、程序更宽简、处罚更宽和、处遇更宽松”。


  

  二、我国的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


  

  所谓刑罚结构,一般是指一国刑罚体系中各种法定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比例关系和组合形式。[1]刑罚结构由刑罚结构要素及其关系状态两个部分组成:刑罚的结构要素即各种法定的刑罚方法是刑罚结构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刑罚结构要素的关系状态即各种法定刑方法的搭配比例、排列顺序和组合形式是刑罚结构内在的逻辑定型和刑罚功能发挥的制约性因素。[2]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从过去到未来,刑罚结构可能有五种类型:死刑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在诸刑罚方法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和罚金共同在诸刑罚方法中为主导;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我国现行刑罚结构仍然属于储槐植教授所说的第二种类型,但是已经有了开始向自由刑和罚金占主导的轻刑刑罚结构转变的迹象。主要理由是:第一,从死刑的配置和适用来看,很难说死刑在我国的现行刑罚结构不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核心刑种之一。第二,从自由刑的配置来看,我国《刑法》分则每一种罪名都配置有自由刑,而且3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代表的重刑在刑罚结构中占大部分。虽然我国《刑法典》中规定有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规定了缓刑制度,但是它们不仅占的比例小,而且在实践中适用的也不多。第三,我国《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虽然较以前有所增大,但是罚金刑并没有成为我国刑罚结构的中心之一。因为在新《刑法典》中,罚金刑仍然只是附加刑,在多数情况下只能附加适用,而且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罚金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的功能在新《刑法典》中尚未得到充分显现,罚金刑在新《刑法典》的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和适用范围仍然受到重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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