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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刍议

  

  (三)“预备立宪”为何“以九年为期”。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预备立宪”是否需要有期限;二是“预备立宪”的期限是否需要以“九年为期”。第一个问题好解决,即既然“预备立宪”是“预备实施立宪政治”的意思,那当然“预备”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的期限。第二个问题则比较复杂。从《逐年筹备宪政事宜清单》规定的内容和初衷尤其是为实施立宪政治所做的上述准备工作来看,“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没有过多可指责的地方。从日本“明治维新”确立了20年的实施宪政过渡期限来看,清末“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也不无不妥。更何况清政府于1910年11月已将立宪预备期由九年缩短为五年,宣布从宣统五年即1913年开始实施宪政。从后来实施宪政的状况来看,通过九年的时间为宪政做官制改革、立法和制度建设以及文化素质与法律意识准备,也是应该的。因此,我们说“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实际上是要为为宪政做准备工作。需要指出的是,清王朝的速亡与“预备立宪”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事实上,清政府是既不可能希望自己力撑着的政权速亡,也不打算断送自己苦心经营的“预备立宪”运动,反而是迫切希望通过立即实施立宪政治来维护自己的立宪君主统治。(至于君主立宪制与民主共和制的比较,由于不是本文的内容,这里就暂且不说了)


  

  综上所述,作为“仿行宪政”组成部分和前置程序的“预备立宪”,与清末修律一样,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条件下,被迫开展的一场将国家核心政治制度由君主专制改造为君主立宪制度的政治自救运动,目的是通过为实施宪政准备条件,在中国建立君主立宪的政治制度,以最终维护清朝的统治。


【作者简介】
宋四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
宋四辈.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结构特点.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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