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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刍议

  

  四、需要澄清的其它几个问题


  

  (一)预备立宪与实施宪政的联系和区别。“预备立宪”应该是“预备实施立宪政治”的简称,意思是为实施立宪政治预先准备。“预备立宪”是清末“仿行宪政”政治决策的组成部分,是“仿行宪政”的首要步骤和实施宪政的前置程序。实施宪政则是在立宪政治准备完毕的前提下,依据宪法实施民主政治。实施宪政作为清末“仿行宪政”政治决策的组成部分,是“仿行宪政”的第二步骤和“预备立宪”的后置程序,是“预备立宪”所要达到的目的。预备立宪与实施宪政虽然都是清末“仿行宪政”的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既存在着程序上的先后不同,也存在着手段和目的的区别。因此,我们应该按照“预备立宪”而不是实施宪政的涵义和要求考察和评价“预备立宪”这一清末重要的政治运动。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或者“维护立宪君主统治”的关系。《钦定宪法大纲》实质上表明清末“仿行宪政”的主导权由皇帝为代表的清朝统治集团所掌握(这是当时中国社会阶级力量对比结果的反映,要改变这种状况恐怕只有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才能实现),而钦定的宪法到底是用来“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还是用来“维护立宪君主统治”,其衡量的标准是它的具体内容规定、当时的国内外形势和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是否发展过渡到由民定或者君民协定宪法。从内容来看,《钦定宪法大纲》确实规定了诸如“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和“君, 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以及皇帝拥有的其它各项大权,具有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但是,也应该看到,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宪法来规定君主的权力,这在客观上本身就是对于皇权的限制,更不用说它还通过规定设立议院行使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司法审判权来分割本来属于皇帝的部分权力。另外,从资政院开院后不久通过的“速开国会案”和两次“弹劾军机大臣案”来看,神圣皇权和专制制度已经开始遇到宪政体制强有力的挑战。《钦定宪法大纲》“已经基本上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宪法性文件了”。从《十九信条》的规定来看,宪法已由原来的钦定转变为民定。从前面论述的内容可以知道,清末面临的形势和所处的条件,已经不可能固守和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了。因此,《钦定宪法大纲》要维护的只能是立宪君主统治。而通过“预备立宪”来建立和维护立宪君主统治也正是清政府开展这场政治自救运动的动机和目的,当然也反映和维护了立宪派的愿望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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