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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刍议

  

  三、在“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组织了宪政考察活动、颁布了宪法性文件和相关法律规章、进行了官制改革、以宪法的形式设计并规定了具有“三权分立”雏形和君主立宪特征的国家核心政治制度,为实施立宪政治做了准备


  

  评价一个政权的重大政治活动是不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除了从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和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历史条件的宏观方面进行衡量外,还要看它是不是把自己所宣示的方案付出实施及其所实施的内容与其所宣示的方案是否基本一致,对清末“预备立宪”的评价恐怕也应该如此。自从1906年9月1日发布《宣示预备立宪上谕》,作出“仿行宪政”的政治决策并把“预备立宪”作为宪政实施程序的首要步骤开展以来,清政府为实施立宪政治所做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在五大臣出使欧美日各国考察政治的基础上于1907年再次派考察政治大臣达寿、于式枚分别考察日本、德国宪政,为将要确立的宪政模式和制定公布的宪法大纲做准备。


  

  (二)1907年诏令在中央筹设资政院,在地方各省设立咨议局。1908年颁布《各省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到1909年秋天全国除新疆外各省咨议局陆续设立。1909年颁布《资政院院章》,该院于1910年10开院议事。中央资政院和地方各省咨议局的设立,是在为以后实施立宪政治时设立正式的中央和地方的议院探索道路和积累经验。


  

  (三)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制定正式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宪法规定君主的政治权力和臣民的权利义务。同年,颁布《议院法要领》,规定了制定议院法的原则。同年,制定《钦定行政纲目》,明确规定了君主立宪政体的行政原则和议院、政府、法院分别辅助君主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政权体制。同年,确定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即1908年到1916年为立宪预备期间,从1917年开始正式实施立宪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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