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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刍议

  

  二、“预备立宪”的目的是将国家的核心政治制度由君主专制制度改造为君主立宪制度


  

  众所周知,在中国封建政治制度中,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国家的所有一切最高权力,在立法上是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在司法上是既掌握了各种案件的最高和最终决定权,又拥有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类案件的最后核准权;在行政上是“独视”、“独制”、“乾纲独断”,进行着“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统治;在军事上无论是军队调动权,还是军事指挥权,都“自天子出”。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能长期实行这种极端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由于中国传统文明起源条件、发展途径的特定性和特殊性,农业经济结构的单一性,社会组织结构的宗法性,国家政治体制的中央集权性,国家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性等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2]。而当中国历史发展到20世纪初年的时候,支撑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上述条件则发生了迥然不同的变化。从经济方面来看,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以倾销商品、掠夺资源和资本输出为内容的殖民地经济之外,还有分布在大江两岸沿海各地和许多城乡的近代工商业经济、专门为洋人经济掠夺服务的买办经济等,原来独占主导地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已经被多种性质并存的经济局面所代替。从政治方面来看,一是阶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原来的地主阶级、农民阶级之外,还产生了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以及买办阶级;二是由于多次侵略战争的发动和清廷的战败及其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得清朝政府早已将天朝大国的颜面丧失殆尽;三是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而发动的革命斗争,使曾经至高无上的君主权威扫地,君主“乾纲独断”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从社会组织结构来看,随着清朝末期出现违礼逾制行为不再以僭越罪论处、家族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侵犯案件不再依据“准五服制罪”原则从重或减轻量刑、子孙违犯教令罪与律例规定相比明显减轻处罚、审理女子婚姻案件竟然违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清规戒律而以当事人的感情为依归、对于旌表节妇贞女的从严控制和事实上的不予鼓励等等违背传统礼法的司法现象来看[3](P294-320),以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男尊女卑为伦纪,以维护族权、父权、夫权统治为目的的宗法社会结构已经到了解体或者趋于解体的地步。从社会和法律文化来看,“清末社会生活中,蔑视礼法、追求享乐的生活方式不只是个别现象,也不只局限于某个领域、某个阶层,它已成为新的社会风尚,具有很大的普遍性,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等级森严的礼法与活泼多变的社会生活之间矛盾尖锐,冲突激烈”[3](P333)。清末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种种蔑视礼法、违背礼法的现象已经表明,儒家法律文化在中国社会和法律文化领域中长期所拥有的支配地位已经出现动摇,而被更为进步的资产阶级法律文化所融合或者被其所代替。清末出现的地主阶级改革派的“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太平天国运动后期杰出政治思想家洪仁王干在《资政新篇》中提出来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洋务派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理论、初期改良派的“君民共主”思想、资产阶级维新派的“君主立宪”主张和变法实践、资产阶级革命派为推翻“洋人朝廷”和建立民主共和国所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等等都是这方面的表现。上述已变化了的经济、政治、社会组织结构和社会与法律文化表明:君主专制制度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清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选择的以君主立宪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制度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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