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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刍议

清末“预备立宪”刍议


宋四辈


【关键词】预备立宪
【全文】
  

  20世纪初年,在内外新旧矛盾的交织中,风雨飘摇的清朝统治集团发布“变法”、“仿行宪政”的上谕,推行“预备立宪”、“修订法律”等项措施,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进行了一场被后人称之为变法或法制改革的政治运动。作为清末变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修订法律”的作用地位意义,法律史学界基本给予正面肯定,一般认为:清末修律导致了沿袭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解体,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发展的基础,促使中国法制走上了近代化的道路,对以后中华民国诸政权法制甚至现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清末修律的这种评价本人也是赞成的。而对于清末变法核心部分的“预备立宪”,法律史学界基本持否定评价,人们大多认为:清末“预备立宪”是一场骗局,目的是以“仿行宪政”为幌子,敷衍立宪派的立宪要求,扑灭革命派的斗争烈火,最终维护清朝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法律史学界为什么会对清末变法的两项重要内容或者原本就是一个整体(从清廷发布的《筹备预备立宪事宜清单》把各种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公布作为预备立宪的内容和步骤来看,修订法律实为预备立宪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清末修律与清末预备立宪是一个整体)的法律制度给予截然不同的评价呢?于此,本文试对清末“预备立宪”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条件下被迫开展的一场政治自救运动


  

  长期推行的闭关锁国、固步自封政策,使国家不仅政治上保守,而且经济和技术上落后。落后就要挨打。自从1840年英国用坚船利炮打开天朝大国的门户,以后接连发生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入侵以及由此而被迫签订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天津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清朝政府不仅大量割地赔款、丧失国家民族利益、出卖国家主权,而且还使地大物博的中央大国门户洞开,成了帝国列强的商品倾销地、资源掠夺地和资本输出地。与此同时,为了救亡图存,威武不屈的中国人民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从而动摇了清朝统治的政权根基。在这种各种矛盾交织的内外交困局面下,清朝统治者为了稳定政权、维护统治,也在千方百计地寻找能使政权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在对列强所开的附有条件的药方、立宪派的方案、革命派的主张和统治集团内部开明官僚的政见等方案和主张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之后,清朝统治者认为只有君主立宪的方案才能挽救清朝的颓势和实现国家的富强。五大臣在出洋考察欧美日各国政治回国后于1906年7月向清廷所上立宪奏折中对此就有论述:“观于今日,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之计,居可知矣。”“窃维宪法者,所以安宇内,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环球大势如彼,宪法可行如此,保邦致治,非此莫由。”[1](P111)1906年9月1日清政府所发布的《宣示预备立宪上谕》对此也说得很清楚:“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划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由来矣。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1](P43)因此,清末“预备立宪”虽然有被迫和无可奈何的成分,但因为是用来进行自救和复兴的,所以,它实际上是清朝统治集团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能不开展的一场政治自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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