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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认定自首须注意六个问题

职务犯罪认定自首须注意六个问题


刘少伯;孙琳


【关键词】职务犯罪;自首
【全文】
  

  近年来司法界出现一种不容忽视的趋势,即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普遍从轻处理,多数案件均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职务犯罪轻缓化处理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降低了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权威性。实践中,能够影响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轻重的因素主要为自首情节的认定。2009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罚原则上规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时对职务犯罪案件处罚要“慎宽”,对自首的认定更加严格。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相比更加具体、更易操作,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自首的认定在认识上存在不一致,对“可以”及“从轻”、“减轻”幅度的不同理解,对被告人量刑时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在判决中演变成应当“从轻处罚”甚至“减轻处罚”的屡见不鲜。如果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够合法、合理地认定自首情节,将会对职务犯罪轻缓化处理的趋势起到遏制作用,为此在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自动投案的认定。《意见》中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为了自首便利,法律规定任何犯罪分子均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无论接受投案的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均有义务接受投案且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实践中,意欲投案者可能遇到客观障碍,或者期待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利,也有其他的投案方式可以选择:贪污受贿者携款潜逃后,被纪委、司法机关劝返回国;在逃跑路上、被追捕中、被通缉中主动归案等。身在国外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因其在国内的罪行向国外司法机关投案?笔者认为,由于司法权的独立性,不能作出如此认定,但是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内的办案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及时回国接受审查,则可以认定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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