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是处理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
前文论及,社会矛盾的实体是利益关系,社会矛盾的实质是利益矛盾。公平正义处理的也是利益关系的矛盾冲突,而法律自古以来即是确认、巩固、保障和协调一定利益的主要社会规范系统。
很多思想家论述了法律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国古代思想家中最具代表性的或许是荀子,他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定纷止争,而慎到“百人逐兔”的寓言,正是对“定分止争”的诠解。西方法学家中论述法与利益关系的很多。柏拉图认为,“对每一个人是多么需要从他内心的拉力中认识到起初的利益并按此生活;一个国家(它从某位神祇接受了这种利益,或从某一位知道这种利益的人认识到这种利益)何等需要把这种利益制成法律来指导它内部的关系,以及它和其他国家的关系。”耶林的法学被称为“目的法学”,主张作为目的的利益是法律产生的动力。耶林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斗争的源泉在于利益的冲突,“当现行法由利益支配之时,新法要强行出台,经常非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不可。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权的形式。”赫克在耶林倡导的法学基础上,提出了利益法学。利益法学主张,正是利益才造成了法律规范的产生,因为利益造就了“应该”的概念,法律命令也源于利益冲突,利益与利益衡量是制定法律规则的基本要素。庞德的社会法学也以利益为出发点。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中,庞德将法律假定看作衡量社会利益的简单方法,而法律的任务就是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竞争,保护和实现某种利益。他说,“某种法律制度要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必须通过:(1)承认某些利益,包括个人、公共和社会利益;(2)规定各种界限,在这些界限之内,上述各种利益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并通过法律规范使之有效;(3)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努力保障这些已得到承认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法律的目的正是确认、巩固、保障其所必须认同(和主导)的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公平正义和法律三者之间的交叉点,法所确认、保障和协调的正是社会矛盾中的利益关系,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法律所力图维护的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多数人可以认可的利益关系,而落后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法律所力图阻碍的也正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利益关系。
(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律必须体现并保障符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要求的公平正义,可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或应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制度化规范系统,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则是实现和保障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众多思想家的认识。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罗尔斯认为,人们根据其假设的原初状态选择正义原则,然后根据这个原则制定宪法,接着人们通过其选举的代表组成的议会制定符合正义原则和宪法的法律。这样,正义就通过立宪和立法具体化为一整套法律制度的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