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研究公平正义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尤其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归根到底,公平正义主要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是代表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大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
(三)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条件、基本原则
前文述及,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的实体,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实质。公平正义则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是被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一定平衡。换言之,利益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实体,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大多数人认同的、被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实质。所以公平正义就是如何处理利益关系问题。由此可见,利益关系是社会矛盾与公平正义的链接点,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坚持公平正义。
如前文所述,任何公平正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研究公平正义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社会关系,尤其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关系。归根到底,公平正义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大多数人可以认同的利益关系。新中国建国后,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在我国建立起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社会共同富裕,最终消除两极分化,消灭剥削压迫。
一方面,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矛盾化解的根本原则,另一方面,当今我国的诸多矛盾实际上又恰恰是违背公平正义而引起甚至激化的。因此,有的学者就认为,追求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而缺乏公正是近代中国落后的症结。此话不无道理。人类社会就是在矛盾中发展、前进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希望并能够获得的公平正义,只能是适合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该社会大多数成员所能认同的公平正义。脱离实际,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不是无知,便是骗人。更应该看到的是,人类自从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公平正义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内部问题,更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因为,只有国家内部团结一致才能有效地应对外患,而国家和社会的真正团结一致不可能仅仅靠使用武力达到,只有按照大多数人认为正当的利益关系来制定法律、管理国家、对待百姓,才能消除内部之间的分歧、对立和冲突。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做法,但是当时的国民政府却不是通过建立一个适合生产力发展的、广大人民可以认同的公平正义的国家和社会来“安内”,反而自以为通过发动内战,消灭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产党就能“安内”,最终却使得社会矛盾急剧恶化、尖锐,最终导致了南京国民政府的自取灭亡。
三、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保障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根本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核心,法律应该也必须体现适应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问题,是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