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层司法所职能繁杂,社区矫正力量相对薄弱,次级社区矫正更难有效开展。当前,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指导法律服务所从业和社区矫正等诸多职能,工作面广量大,人员紧缺矛盾突出,也没有从事过监管、教育工作,其业务素质不能很好适应(次级)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社区服务工作开展的不多,次级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还停留在登记造册、发放法制宣传材料上,实际效果也不是太理想。
我们应当认识到,社区矫正目前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次级社区矫正更是一个新生事物,借助和依托社区矫正平台开展工作,尽管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其在犯罪预防矫治方面所蕴含人文价值、社会效应和优势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对该项工作在运行中表现出来的缺陷进行弥合,努力探索一条符合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特点的次级社区矫正之路。
(一)争取党委政府重视与支持,形成轻微刑事犯罪次级社区矫正合力
次级社区矫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社会工程,涉及到司法、民政、财政、教育、劳动保障、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职能部门,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配合,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对被不起诉和免除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矫正给予充分的重视,将次级社区矫正纳入现有社区矫正工作格局,并站在系统社会工程全局统筹的角度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方才能够充分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最大限度的形成矫正合力。
(二)建立次级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为轻微刑事犯罪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矫正体系,对轻微刑事犯罪实施预防和矫治,必须通过相应的具体制度进行设计安排和规范,明确工作职责。通过建立相关制度规范次级社区矫正活动,对次级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适用范围、监督措施、保障体系、工作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轻微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次级社区矫正提供操作规范,并从制度层面解决异地委托矫正和管理问题。
(三)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借助社区矫正平台,构建次级社区矫正立体网络
通过强化责任、业务培训等举措,提高基层社区矫正队伍整体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矫正工作的需求。同时,努力扩大次级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面,制定各种鼓励、奖励政策,吸引社会上各类专业人才参与次级社区矫正工作,让那些精通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专业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志愿者及社区工作人员和大学生加入到矫正工作队伍中来,构建起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公安、检察、教育、劳动保障等其他职能单位配合,社会志愿者等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的立体矫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