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多元形式为载体,确保矫正效果。我院根据次级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通过加强法制教育、进行思想交流、定期回访、提供咨询服务、实施心理干预、组织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参与社区义工服务等帮教措施,积极帮助矫正对象改正不良行为。同时,在矫正工作中注意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他们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11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因家境困难交不起学费,偶然发现室友张某的存折掉在地上,遂产生了偷钱交学费的想法。黄某将存折盗走并于次日到信用社取走存款9000元(存折内有存款11000元)用于交纳所欠学费。该院考虑其系在校大学生,因家庭生活困难,只盗走被害人存折内9000元用于交所欠学费,系初犯、偶犯,所盗赃款已全部退赔,并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审结了,但帮教工作没有结束,我院安排案件承办人走访他们的学校,了解其在校情况、平时表现、心理状态等,针对其具体情况,督促其学习法律知识,带领其参加社会公益劳动,邀请心理学专家对其进行心理咨询疏导等。在我院的帮助下,黄已回归校园,开始了新的生活。
四、次级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运行障碍及对策
在次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如下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1、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权责难以明确。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走入正轨,我院试行的次级社区矫正主要是借助社区矫正工作平台为依托开展工作。与作为刑罚执行措施的社区矫正不同的是,次级社区矫正本身并不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而是属于社区性的、群众性的帮教制度。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该项工作所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没有规定,实践操作中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与有关基层实务单位进行直接联系和协调。因为没有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和约束,一些地方和单位将之视为“额外工作”不愿配合或是勉强为之,其实际工作效果难以有效发挥。也是由于这个原因,目前我院仅将本辖区内的不诉对象纳入次级社区矫正范围,对在我区犯罪被作出不诉的外地人员没有实行异地委托管理,这部分人员回归社会后缺乏有效跟踪管理,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2、基层组织力量相对薄弱,难以承载次级社区矫正的重任。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我国传统的以户籍为纽带的社会管理模式遇到极大挑战,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设遇到较大困难,一定程度存在人员结构老化、组织痪散无力、群众工作难以开展的倾向,对次级社区矫正对象难以开展有效的恢复矫治和社会干预,致使次级社区矫正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