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行政检察权能拓展措施
(一)赋予刚性监督权力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近年实践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但对一些必须的监督权力和手段仍然没有明确。权宜之计,可以通过“两高”会签文件,或者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等形式,赋予检察机关以下职权:(1)发现权。发现权是监督的起点和前提,是实施监督必要的权力,包括调查权、调卷权、旁听权。调查权是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力,调卷权是检察机关查阅法院办理有关案件卷宗材料和其它材料的权力,旁听权是检察机关就监督事项列席法院相关会议、活动的权力,如,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法庭审判、庭外调解等。(2)纠错权。纠错是监督的目的和归宿,是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加以纠正和处理的权力,包括直接制止权、责令纠正权、督促警告权。可以参照刑诉法相关规定,通过发出《纠正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形式,要求法院在规定时间内纠正或整改,并将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建议更换案件承办人、改变案件管辖等权力,纠正违法办案行为。(3)惩谏权。如果仅仅针对案件监督,而不对造成冤假错案的人进行惩戒,源不清则本难正。对违规违纪违法办案的责任人员,检察机关有权要求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查处违法犯罪。
(二)强化行政监督职能
绝大部分检察院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机构合署设置,由于行政案件比民事案件少,大部分精力用在了民事检察方面。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政府管理职能不断扩张,行政诉讼案件逐步增多,法院早已经将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分庭管辖,检察机关应考虑将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机构分设,促进监督科学化、专业化。监督行政执法目前没有专职的机关和部门,从专业性要求看,最宜赋予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部门。可以通过派驻检察员、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受理当事人控告申诉、开展检察监督宣传等方式,主动介入行政执法活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提高办案服务能力
法律赋予民事行政检察权能,检察机关必须提高自身办案服务能力来完成使命。民事行政检察能力主要是办理案件能力,也离不开服务大局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等。一要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办理案件能力。通过提高学历、司法考试、自学等方式,增强业务知识。加强法律业务培训,组织理论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挂职锻炼、学习先进等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二要加强思想政治修养,提高服务大局能力。加强传统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修养,高尚检察官人格。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作风和职业纪律教育,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遵守纪律,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公正司法。三要加强宗旨意识教育,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民事行政检察具有专业性,但离不开群众支持。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察民情、顺民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权益,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同群众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