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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行政检察权能的科学拓展

  

  (一)依法扩张现行权能


  

  拓展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抗诉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功能,法院对此没有选择余地,必须对有关案件重新审理或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予以反馈。而再审检察建议,则是两高达成共识,对检法两院协商不经抗诉程序的民事行政案件,由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回复的一种检察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有新证据,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检察院应当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年来,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开展“零判决竞赛”,对案件先行调解,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增强诉讼效率和效益的体现,但矫枉过正引发的恶意调解、虚假调解、强制调解、引诱调解、失衡调解、违法调解,从实体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滋生新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应通过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加以纠正。


  

  重视程序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相对封闭的,检察机关不可能全程参与,多数情况下采取调阅卷宗、调查当事人等手段监督,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还应当通过普法送法活动、接待群众信访、受理申诉投诉、深化检务公开、听取社情民意等形式,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对证据未经质证、申请调查未果、不经传唤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等导致裁判不公的,坚决抗诉。对审判组织不合法、当事人诉讼权利未告知或告知不明、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或者以案谋私等情形,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更换案件承办人、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查处职务犯罪等强化监督。对法院违反再审审级、审理期限规定的,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没有得到裁定或答复而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纠正。对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等非诉讼领域,要积极介入监督。


  

  (二)拓展新的监督领域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检察机关除对损害公益的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外,还尝试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权益纠纷、公共部门债权追索、环境污染索赔、消费者利益损害赔偿、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国有文物保护等有损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督促、支持有关单位或个人向法院起诉,被称之为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制度。因为“督促”、“支持”的柔性,有的单位或个人在督促、支持下也不起诉,或者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受理,检察监督因此出现尴尬,但不能就此退缩,而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积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争取立法支持。对危及公益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无人起诉,又没有可以督促、支持起诉的适格原告,检察机关应以公益代表人身份提起诉讼。实践中,对于既涉及私益也涉及公益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也没有提出再审申请,检察机关要以抗诉或检察建议形式,启动再审。对于涉及农民、农民工以及其他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因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大局,要支持有权主体起诉。督促起诉原告一方败诉,公益受损既成事实,检察机关要分析原因,监督查处事件并提出处分建议,惩治诉讼中不负责任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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