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国情出发原则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举引进国外司法制度有两次,一次是近代引进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引进前苏联司法制度。两次引进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在引进国外司法制度时,必须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民事行政检察权能拓展必须从国情出发,符合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符合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对古今中外的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兼收并蓄,推陈出新。
(三)依法科学拓展原则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依据。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在依法治国中责任重大,必须在遵从宪法法律、遵守正当程序基础上,以法律规定和模范工作去说服被监督者,使他们心悦诚服接受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的意义是依法停止或者启动相应法律程序,保障诉讼活动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的能力和资源是有限的,民事行政检察权能既不能随意缩小,也不能无限扩张,而应贯彻谦抑原则,把有限的资源用到监督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案件上。
(四)公正效率并重原则
公正是人类的执着追求,具体而言是对人与人之间权利或利益合理分配关系的期待,效率则是相对于时间而言,是对各主体行为的速度与有效性的反映与要求,二者作为司法价值目标是相互包容、密不可分的。民事行政监督,重点是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和恣意,促进公正司法。拓展民事行政检察权能,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统一,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既保证质量依法办案,又提高效率及时处理,确保依法、准确、有效监督。
三、民事行政检察权能拓展范围
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加快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相继制定、修订和实施,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行政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法制的发展和法治的需要,民事行政检察必须尽快改变不适应当前形势的现状,尤其在权能方面,要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和法律的授权,着重从现行监督领域的扩张和新领域的拓展两个方面狠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