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施工合同称为“黑合同”。实务中,当事人签订“白合同”,无一例外都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而不是为了实际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都是“黑合同”。
在中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在造价、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以不可争辩的形式直接规定了证据采信的规则,即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样的黑白施工合同规制思路,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现状吗?符合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基本法治原则吗?
先看一宗真实案例。某地方政府规定,所有建设工程,均应按备案的中标价向政府缴纳0.5%的大交通费或其他费用。在一宗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共同商议将备案合同价压低(低于成本价),并约定:即使面积增加,也不增加工程款,面积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作为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让利。此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该工程,经过邀请招标程序专门签订了补充合同,双方后来均按补充合同履行,包括签证、支付进度款等,工程竣工验收决算阶段,建设单位坚持按备案合同结算,施工单位坚持按补充合同结算,双方发生分歧,引发纠纷,一审诉讼至东部沿海某中级法院。
关于两份合同的效力,该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补充合同和备案合同都无效,理由如下:第一、补充合同虽经过邀请招标程序,但补充合同并未在行政部门予以备案,也即未完成法律规定的招标程序,同时补充合同先于备案合同签订,在补充合同的第十条明确约定“本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条款为准”,从补充合同的签订时间及补充合同的约定看,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明显存在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的情形,故补充合同应认定无效;第二、备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即中标价低于成本价,双方也无真实履行备案合同的意思和表示,签订备案合同之前,双方先期经过邀请招标程序,并已经签订补充合同,且已实际履行补充合同,故备案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