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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结构性完善

  

  第四,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依法定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附条件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在增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第271条、第272条、第273条构建了对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主体是未成年人;适用的案件范围系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同时,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职责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通过上述完善措施,新刑事诉讼法从六个层面构建了应当不起诉、可以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具有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特色的不起诉制度结构体系。第一层次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第二层次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三层次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第四层次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第五层次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第六层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符合起诉条件但又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前三层次是“应当”、第四、五层次是“可以”、第六层次是“附条件”,由此六层次所形成的结构体系内涵丰富、外延周密、层次清晰、逻辑严谨,揭示了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不起诉制度的科学发展。


  

  公诉案件不起诉制度的上述结构性完善,进一步地优化了该制度多层面的法律功能。


  

  第一,法律监督功能。构建不起诉制度,将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以终止诉讼的形式排除在指控以外,所体现的是公诉权的法律监督属性。新刑事诉讼法从结构上完善不起诉制度,丰富和拓展不起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有效促进了该制度法律监督功能的优化。比如,就“证据不足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是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新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为法定不起诉情形,应当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进而强化了对侦查的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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