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公安主导抑或司法行政主导之争固然需要及时予以澄清,但无论由何者主导最终都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事实上,社区矫正的精髓就在于充分挖掘各种有利的社会资源,与传统的罪犯改造机关一起共同完成某些犯罪分子的矫正任务。换言之,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罪犯改造空间转换问题,更体现了刑罚执行理念、执行主体的变迁。为此,借助各种民间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任务履行将成为十分重要的课题。在这方面,江苏省广泛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做法就值得赞许。早在2009年8月,江苏省司法厅就专门发出《关于招募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任务、招募条件、招募对象、招募方式、管理、考核及奖励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对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2010年1月,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站揭牌,成为江苏省首家正式成立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站。工作站首批聘用志愿者18名,分别与10个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结对帮扶。志愿者将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及时了解矫正对象动态情况;积极采取帮教措施,从思想引导、心理疏导、法律服务、文化教育、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六个方面开展个性化的帮教活动;参与对矫正对象矫正情况的评估等。志愿者工作站设在街道司法所,由司法所负责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21}。除了志愿者以外,还应当广泛发动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内的更多社会力量的参与,避免社区矫正的运动化实施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七、结语
美国民营化大师萨瓦斯的研究表明,民众支持与否是一国民营化能否顺利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有鉴于此,他一再强调指出:“公开而透明的行政过程、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以及严格执行健全的法律,有助于建立防范腐败的氛围,公众可以满怀信心地支持民营化计划。” {22}就我国当下形式各异的私人参与履行警察任务改革而言,虽然具备相应的法理基础和客观的现实需要,且并不为现行宪法和法律所明文禁止,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人可以参与任何警察任务的履行。也就是说,局部实践的成效并不表明所有的警察任务都有民营化的潜在可能性,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分时间、地点等因素而仓促作出民营化的决定。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昱梅所言:“警察任务毕竟不如公营事业有民营化之急迫性与必要性,即使理论上有民营化之可能性,在评估种种因素与现实条件下,也可以保留警察机关自行履行,待时机成熟才实施民营化。”{23}可见,如何将警察任务民营化改革纳入法制轨道,如何通过加强公安机关对私人参与履行警察任务的监督,如何充分听取民众对警察任务民营化的意见进而形成良好的警察公共政策,都是未来我国行政法理论与实务亟待解决的未竟课题。
【作者简介】
章志远,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以下有关数据材料系笔者2011年上半年参与《苏州市辅助警察管理与保障办法》(草案)起草过程中,由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辅助人员管理处所提供,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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