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毒法》实施后,苏州市禁毒办根据市政府的《实施意见》,以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于2008年7月在市民政局注册成立了江苏省首家专业社区戒毒康复机构—自强服务总社。截至目前,全市12个市(区)全部成立自强服务分社,在107个乡镇(街道)设立了禁毒社会工作站,招聘禁毒社工275名。禁毒社工正式上岗以来,全市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能力明显加强,帮教服务工作获得实质性发展,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对4831名吸毒人员落实了动态管控措施,吸毒人员管控率达到84.23%。禁毒社工根据服务社及派出所提供的本地在册吸毒人员名单依托社区对本地吸毒人员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尿检;每月至少与服务对象访谈一次,为他们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提供治疗、康复的建议,排解他们戒毒过程中因心理、生理反应而产生的不良情绪,引导他们抵制毒品或毒友诱惑,提高其适应社会环境、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上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社会交往中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毒品宣传教育工作。实践证明,社区戒毒可以有效整合专业禁毒社工、吸毒人员家属、禁毒志愿者等各种有利的社会资源,有效提升吸毒人员的戒毒效果,进而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六、方兴未艾的社区矫正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体现了当今世界各国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自2003年开始,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我国部分地区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为了指导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明确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任务及执行主体。此后,试行社区矫正的省份不断增加。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 ] 169号),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作出了全面部署。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以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至此,社区矫正这一适应中国社会现实需求的非监禁刑正式写入刑法,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大变迁。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说以自由刑取代肉体刑是刑罚执行方式的第一次飞跃,那么,社区矫正制度又向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迈出了一大步,实现了刑罚执行方式由监禁刑向非监禁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19}
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迅速兴起有着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首先,从全球范围来看,“恢复性司法”理念业已渗入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之中,让犯罪分子尽早回归社会成为各国刑罚执行方式改革的重要目标,“报应主义”的刑罚执行观逐渐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与此同时,随着犯罪率的居高不下,各国监狱大多人满为患,单靠公共监狱的力量已经难以从容应对犯罪分子的矫正任务。为此,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除了适度采用监狱民营化的策略之外,运用更多的就是社区矫正。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并列发展,实质上就是服刑人员改造任务履行上的公私合作,最终目标就是加速行刑社会化的进程。其次,从国内来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和谐社会稳定价值的实现,客观上都需要对现行以监禁刑为主导的刑罚执行体系进行改革,进一步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艰难转型,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犯罪态势呈现更加复杂化的局面,相对有限的监狱资源与日趋繁重的罪犯改造任务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国家既不可能建造更多的监狱、招录更多的警察来从事罪犯的改造,也不可能采行美国过激的监狱民营化举措。因此,社区矫正这一罪犯改造的非监禁化方式就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随着我国融入国际主流社会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等主流价值观的推行,社区矫正在我国无疑有着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刑法修正案(八)》在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同时,实际上也删除了《刑法》中有关公安机关作为管制执行以及缓刑考察、假释监督主体的规定。按照司发通[2009]169号文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似乎确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的矫正执行体制。不过,上述文件只是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而且,现行《监狱法》仍然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具体执行工作以及被假释的罪犯的监督工作,现行《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监督的规定也没有废除。因此,伴随着社区矫正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如何保证行刑权的统一就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特别是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纷纷对缓刑、管制刑适用者发出各色禁止令,希冀合力助推社区矫正{20}。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固然是其刑事审判职能的延伸,但在社区矫正体制尚未理顺、社区矫正专门立法尚告阙如的情况下,这些新政究竟能否取得实效仍然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