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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人参与履行警察任务法制的现状与课题

  

  第一,种类繁多。从目前辅助警力所从事的相应工作来看,辅助警力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文职雇员,主要在市、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从事办公室文字处理工作、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工作、电子监控视频的分析研判工作等。二是治安辅助人员,主要在市、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配合公安机关和民警从事治安巡逻、守卡堵截、处置突发事件、调解治安纠纷、安全保卫等工作。三是协管人员,主要在市、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配合公安机关和民警从事交通管理、外来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犬类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四是禁毒社工,主要分布在乡镇、街道禁毒社会工作站,协助禁毒办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第二,参与广泛。苏州的辅助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助手,几乎参与到了所有类型的警察任务的履行之中。从公安机关办公室纯粹的文秘工作到人户采集信息,从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到抓捕现行犯、堵截查缉和参与灭火,辅助警力的活动涉及交通、治安、消防、禁毒、户口、特种行业、警卫等诸多领域。从辅助警力参与管理的对象来看,既有对特定场所(如娱乐场所)、特定物品(如车辆)、特定物类(如犬类)的检查,也有对特定人群(如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协处;从辅助警力所担负的职责来看,既能够协助警察进行盘查、堵控、检查、保护现场等,也能够独立进行外来人口信息采集、安全防范知识宣讲、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至公安机关等。可以说,凡是不涉及国家机密、不涉及警察专用警械的领域,基本上都能够看见辅助警力的身影。


  

  第三,成就突出。辅警制度实施的七年正是苏州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建设“三区三城”的关键时期,苏州地区较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是与数万名辅警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以全国百强县之首的昆山为例,近五年,该市辅警共协助侦破刑事案件4815起,协查治安案件17306起,协助或直接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49774起,其中网上逃犯360人,调处各类纠纷48893起,制止现行违法犯罪14427起,救助民众24029起,缴获赃款物折价2089.7万元,有403名辅警受到县市级以上表彰。2004年以来,昆山市连续五年被江苏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社会治安安全县(市)”,连续两度被江苏省委、省政府评为“江苏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四,规范性强。苏州市在探索辅警制度的进程中,始终关注制度的规范化建设。苏州市公安局先后制定了《治安辅助人员工作规范(试行)》和《治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市级规范性文件形式指导辅警制度建设。特别是目前正在适用的《管理办法》对辅警的招录、培训、职权行使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昆山的做法则更加细致,早在2004年11月该市就制定下发了《昆山市治安辅助队伍建设管理规范》,之后又据此相继制订了《治安辅助队伍考核办法》、《治安辅助人员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治安辅警中队长、指导员竞聘制度》、《奖惩制度》、《治安辅助队员主要职责》、《着装管理制度》、《安全行车制度》、《执勤制度》、《治安辅助人员“零犯罪”责任制度》、《昆山市治安辅警队伍督查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成了较为完备的辅警管理规范体系。


  

  (二)辅警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实用主义的眼光来看,辅警制度在缓解警力不足、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这支庞大的队伍却始终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加之公安机关的监督乏力,也滋生出很多新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公安机关权限过大、整体形象欠佳的背景下,大量辅助警察的出现有可能助长人民警察的惰政现象,而少数辅警的滥用权力则加剧了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反感。在苏州市辅助警察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以下三个问题最为突出,可以说直接决定了辅警制度的生死存亡。


  

  第一,辅警的法律地位。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当前辅警制度发展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法律地位的模糊不仅难以真正有效发挥辅警的作用,而且还可能直接导致辅警权力的滥用,进而恶化警民之间的关系。根据《苏州市公安局治安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治安辅助人员是一支专业化的群防群治专职队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将辅警定位于“群防群治专职队伍”并没有从法律上清晰地界定其具体属性,也难以同过去传统的群防群治力量相区别。作为一种高危职业,辅警所面对的是诸多违法犯罪活动。相比其他职业而言,辅警的人身权益面临更多现实侵害的可能。因此,普通的劳动合同关系显然不能客观反映辅警同公安机关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正是由于法律定位不明,辅警在日常生活中不仅从事了大量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程序性工作,而且还协助警察开展了诸如治安检查、盘查、堵控、违停拍照、交通指挥、现场勘察等行政执法性工作。由于警力有限,很多时候辅警往往都是在警察不在场的情况下独立进行拦截可疑人员及车辆、盘查有关证件及物品等工作的,此时不仅存在合法性依据不足问题,而且常常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不配合,甚至还会引发双方的语言及肢体冲突。可见,按照功能民营化的基本原理对辅警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已经成为辅警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第二,辅警的行业监管。辅警制度的初衷是通过相对较少的行政成本支出解决正式警察数量不足的现实矛盾。由于辅警所从事的工作原本都是由人民警察亲自实施的,因而对辅警的职业门槛应当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在我国公安机关整体执法形象社会评价不高的背景下,如果让素质低劣的人员进人辅警队伍势必会加剧社会对公安机关的负面评价。苏州市目前所采用的做法是“谁用工、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这种做法虽然较为灵活,但多头招录、多头管理也加剧了辅警队伍监管的难度。虽然市公安局专门设立了辅警综合管理部门,但人手极为有限,面对数以万计、来源多样化的辅警难以做到有效监管。可见,由公安机关设置统一的标准专门负责辅警的统一招录和统一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只有通过健全辅警的行业监管,才能真正吸收层次较高的人员进入辅警队伍,进而实现辅警作为国家警察手足延伸的特殊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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