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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研究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研究


周振杰


【摘要】通过回顾、分析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本文指出,就为单位谋利的目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范围等问题,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从单位处罚的目的与刑事政策的需要出发,本文建议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组织责任,而非个人责任;在为单位谋利而实施个人犯罪的情况中,单位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以日本刑法中的正犯理论与监督过失理论为依据,划分直接责任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利的目的不得同时作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适用。
【关键词】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组织责任;犯罪目的
【全文】
  

  1997年刑法在总则中正面承认了单位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对单位的双罚制,在分则中对单位可实施的犯罪也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由于总则中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比较复杂,单位的组织形式、性质也存在多样性的特点,所以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例如一人公司实施个人犯罪、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个人犯罪等的情况,不但司法机关往往感到束手无策,就是理论界也争论纷纭。


  

  为了指导司法实践,统一法律适用,自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相关部门,或独自或联合,已经以各种形式就实体法问题公布了多件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虽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但其中也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关于单位犯罪基本问题的立场。本文的目的,就是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现有司法解释梳理


  

  (一)《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主要是针对如何界定《刑法》第30条中的“公司、企业、事业”的范围问题。该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同时,该解释第2条从反面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最后,该解释特别指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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