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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3.节能量认证的第三方


  

  节能量的认证是EPC成功与否的关键,双方节能量的约定,只是当下发展的一种自发的行为,实际操作中易发生纠纷,影响EPC的实施。国家应当制定规范,按区域划分,建立公平的、权威的、双方认可的节能量的认证机构,这种机构可以类似于仲裁机构,双方自愿选择,选择后受其约束,对这种机构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规范,其做出的节能量认证率全国各个司法机关应当认可其效力。当然,对那些机构中做出的不公正、不公平或者明显失衡的认证,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仍然是公平公正的最后防线。这种机构中可以聘请大量的各个技术领域的专家,可以不是专职的,预约后可以接受EMCo和企业的专业节能知识的咨询和节能量的确定。这样,既可以减少EMCo中专家的数量,减轻EMCo的人才支出费用,更是加大了专家知识的推广,可以说是一种多方共赢的模式。


  

  (三)建立EPC模式下的金融制度


  

  1.EPC项目融资


  

  国家虽然对EMCo的业绩进行奖励,税收政策实行三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但是,融资渠道的完善才是当下EPC发展的推进器。目前资金瓶颈是阻碍EPC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众所周知,EPC项目开发周期较长,近期获利能力弱,EPC负债率高及项目融资困难。新成立的EMCo多是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强,在项目操作中,很难取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因商业银行最关注的是商业贷款的安全性,融资渠道不通,导致好的节能项目无法实施。因此,国家应当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协调,制定相应的融资政策及新的担保方式,避免EMCo在做几个项目后,就进入资金链断裂的尴尬局面。


  

  2.推进EMCo融资方式制度


  

  EMCo在做EPC运作中,国家首先应当就EPC项目的融资方式用政策固定下来,在保证金融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融资程序中给予改进,EPC做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相应的融资模式规范应当专门制定。如用EMCo投入的设备抵押贷款,用EMCo在EPC模式下的应收帐款做抵押贷款。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因首推合同能源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产品获上海市第一批节能服务机构国家备案单位证书。浦发银行推出的合同能源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产品,是以“未来实现的收益”质押的方式向企业提供专项贷款,该项产品解决了目前节能服务机构因项目前期一次性投入较大、项目收益回笼期限较长而遭遇资金周转问题,受到政府和环保企业的高度认可。这些方式都需要政策与法律的规范,金融机构才能革新跟进。其次,加大对国际资金吸引的力度与广度,除现有的世界银行,全球环保基金外,尝试对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资金的引进。最后,国家应当鼓励金融、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种子资金等进入EPC节能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为EPC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领域的平台。


  

  (四)碳交易与EPC的融合


  

  在EPC模式下,除国家强制进行的项目外,有很大比例的项目可以进行CDM项目操作,其进行的的技改模式竣工后,都具有额外性,符合CDM的要求。国家在鼓励EPC发展的同时,应当制定政策,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这样能提高EMCo的收入,也能成为其向国际发展的动力之一。


  

  四、结语


  

  EPC模式引入中国十几年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成为国家重点推动的方式,使其一夜成名。国家在推动这个项目的同时,其他一切配套政策法律都没有制定,这一点极像我国的改革开放,只要认准了方向,只管去闯就行了。边做边积累经验,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也是一边制定、一边完善的一个过程。EPC机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其最终发展结果,在政策引导与法律的规制下,一定能在中国生根发芽,成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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