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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第三、具有生产节能产品的能力,并且在市场上占有相当的份额,在市场销售中积累了大量的潜在客户,其成立EMCo后,业绩可以说是如日中天,但其最大的缺陷是,只做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品种单一,节能产品推广的少,当下的业绩不错,但从对EMCo的长远发展来讲,其要做大做强,尚需改变经营模式,争取生产更多的产品。传统理论认为,大而全的企业不一定发展得好,但EMCo的经营模式不同,在中国是一项刚刚推广的反传统模式,所以,传统的经营发展观念在EPC模式中是要被重新认识的。


  

  (二)奖励资金:激励方式过于简单


  

  1.金钱激励:最笨最懒的激励方式


  

  为发展EPC机制,达到既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国家拿出了最简单的办法,经济刺激,用金钱直接奖励EMCo。除运用市场机制外,主要是政策激励:“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这种金钱刺激的方式,其实是最笨也是最懒的一种方法,如果只是技术支持,就会使得现在有实力的公司发展的更快,更好,其他公司也会凭借国家支持的技术,使得自己稳步发展。而政策刺激加金钱奖励,就会给很多投机钻营者机会,这也使得很多以骗取国家奖励资金为目标的伪EMCo得以生存。实际上它们与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生存、或以出口退税为主要赢利目标的公司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国家应当在奖励资金方面进行政策完善,制定细致严密的程序,防止奖励资金被骗,把资金奖励给那些真正在市场上靠实力生存的EMCo,使其为节能减排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2.奖励补贴刺激节能市场爆发竞争


  

  国家的奖励政策并不是对所有的EMCo都是盛宴与狂欢,应当有较高的门槛和严格的技术要求,让其在加速成长的过程中成熟起来,让众多为销路发愁的节能设备商迎来峰回路转的春天,使得节能产品真正的推广开来,真正的向低碳社会迈进。EMCo眼前的蛋糕虽然足够大,但也要市场参与者懂得这是一把双刃剑,市场前景光明不言而喻,但同时也暗示着即将涌现大量的竞争对手,要在这一新兴市场搏击,仅“先入为主”并不能保证其竞争优势。这样的政策目的,是让EMCo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才算是真正的达到了目标,但这也需要看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后续政策的严格程度。


  

  (三)急待规范的节能量测量


  

  EPC合同的成功与否,主要参考的指标是EMCo对节能效益的回收率,现在除了双方能约定的节能效益外,很多合同的节能效益无法确定。至今尚无解决的方法。


  

  1.无法确定的节能量


  

  节能量无法确定,理论界认为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然而在现实中却有很多实例存在,因节能量无法确定,EPC模式也无法操作。笔者亲历一案例,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其详情如下:一家制砖厂,月消费电量约几百万度,其生产规律为白天停工,晚上生产,白天停工是为了避过电价高峰,电价分为三个时段,晚上电价最低。其所处地区经常停电,停电后靠发电机进行运转,其单位如进行电力系统的节能改造,实际节能量在现实中却无法计算。节能电机按厂家出具的节能量的百分比,如采用计时方式,则在其用发电机时计时器却不能停用,如能停用,则EMCo对此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在电力正常的情况下不能避免厂家也停用计时器,这样其则无法收回节能效益。如按年产量来计算平均用电量,则其用发电机时也无法出具让双方信服的产能比例。厂方还提出,在天气好的情况下,砖坯天然风干的程度高,因此产量高而用电量少,在阴天或雨天,砖坯风干的程度低,则导致产量低而用电量多。这种情况下,实现采用EPC模式的可能性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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