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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与政策分析

  

  (二)EPC机制发展桎梏


  

  1.EMCo的成长差异


  

  我国的EMCo数量少,至2010年12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工业与信息化部备案的EMCo只有502家,到2011年3月,又增加了523家。其中多家是各省市的具有行政背景和能源效率执法权力的节能中心全资所属的节能公司,这种公司特殊的背景,造成在其所在的区域内,具有其他普通法人形式的EMCo所不能竞争的优势。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优劣显现更甚。如在申请国家的相关奖励资金的过程中,评审专家多是节能中心的工作人员,大部分专家和节能中心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程序相对繁琐,普通的EMCo在申请过程中有微小的纰漏就会导致其出局,出现只有节能中心所属节能公司申请奖励资金的独角戏现象。这也是2010年财政部拔款几十亿专项节能奖励资金花不出去的原因所在。在这一千多家备案的名单中,节能中心全资所属的节能公司近30家,还有北京,沈阳,济南三家上市的节能公司。在这些备案的公司名单中,很多公司法人或经营管理人都和本地节能中心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有的人员直接来自节能中心或国家的相关部门,以发改委和经信委有员居多。在起点上的不公平,经营中的弱势,以及国家政策宣传的不到位,是EMCo发展的桎梏。


  

  2.EMCo的自身缺陷


  

  成立EMCo的原因多种多样,从其性质上来讲,第一,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的节能公司,多是政策的需要,在节能中心下面成立一个专业的节能公司,除沈阳、北京、济南三家试点单位外,其他公司经营状况一般,多做一些小的节能项目,主要以帮助企业包装项目,申请国家技术改造奖励资金为主,这一类节能公司占第一批备案公布名单里的大部分,因其有极其浓厚的行政性质,让其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发展壮大尚需大力改革。第二类节能公司多是自己生产某种节能产品,先是做类似EPC模式的合同,然后又成立了专门的EMCo进行经营。这种类型的公司数量并不多,在成立时间上长的也就是3-5年时间,形成规模的只有几家而已。多数公司受其产品限制以及对EPC理解上的偏差,现在规模不大。第三类是最近一两年内成立的节能公司,这类公司是专业的以EPC模式运作的EMCo。但这类公司现在多处在发展初期,规模较小,还需要一个发展成长的过程。在2010年国家对EMCo激励政策出台后,EMCO成立的数量将出现一个高增长的阶段,除少数集团公司拥有雄厚的财力外,绝大多数的EMCO规模小,受融资、技术、人才及理念的限制, EMCo在短期内除了数量上有所增加外,质量及规模很难有大的突破。从EMCo总体上看,现在处在一个有产品、无思路,有思路、无基础,有基础、无人才,有人才却无经济基础的现状。这道出了现在EPC推广的症结所在。


  

  从经营模式上划分,也有三种:一是节能效益分享型;二是节能量保证型;三是能源托管型。我国现在主要推行第一种模式,即节能效益分享型,只有这种模式的EPC才能获得国家的奖励资金,其他形式虽然没有说不能享受这种奖励政策,但因为这种政策性的障碍,申请起来相当困难。《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根据此条规定,其他类型的合作模式基本上被排除在享受奖励资金的范围之外。


  

  3.企业诚信度制约了EPC机制的发展


  

  EPC机制的发展,最终要靠被改造企事业单位把改造过后的节能效益按EPC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按月支付给节能公司(EMCo)。这个机制运行的前提是法制健全,守法意识强,诚信度高。在EPC机制推广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领导都对此了解,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此并不了解,多数的EPC推广谈判被企事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挡在门外,或是以传统模式操作要求灰色收入而告吹。其真正的原因是,这种新的模式损害了某些人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如减少额外的收入、回扣、提成、剥夺部分人的采购权、合谋的损公利已等。还有很大比例的企事业单位以为是骗局,拒绝EPC推广人员的任何解释,抵触情绪高。当EPC合同历经波折签订后,分享节能改造的效益时,企业面对每个月都向节能公司支付的节能效益,逐渐产生一种心理不平衡的感觉,其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是支付迟缓,以各种理由拖欠,想各种办法消减节能量,转移节能量,造成节能公司资金回收困难,资金链断裂,阻碍了节能公司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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