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探索有效的应急协调机制
从国际上看,许多发达国家都有自己专门的海洋管理机构或者协调机构,例如美国的国家海洋与大气局是美国管理海洋事务的主要机构,隶属于商务部,其职责几乎涉及海洋事务的各个方面;澳大利亚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海洋管理职能部门,但是也成立了由环境部、工业科学部与资源部、农林渔业部、交通部以及旅游部等涉海部门的部长组成的国家海洋部长委员会,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各涉海部门的有关海洋工作。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下,在目前大部制改革的框架下,整合各部委的海洋管理职能在中央成立专门的海洋管理机构应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是不现实的。最可行的办法是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或者联席委员会在中央和地方海洋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作用。例如,针对现在已有的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系会议,法律法规应该对其成员和工作程序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还可以效仿澳大利亚成立涉海部门的联席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探讨和制定海洋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并提交政府或立法部门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但从长远来看,要解决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政府协调问题,还需要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上进行变革,改革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健全问责制,需要政府经历一个复杂和艰难的探索过程。
【作者简介】
王琪,山东高密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管理、海洋管理。赵璟(1984-),女,广西全州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洋行政管理。
【注释】详见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dept/jgznjj/
详见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www.soa.gov.cn/hyjww/jggk/jgzz/A020101index_1.htm
详见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www.soa.gov.cn/hyjww/jggk/jgbm/hyhjbhs/2007/06/ 1182820389130978.htm
详见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www.soa.gov.cn/hyjww/jggk/jgbm/hyybjz/webinfo/ 2008/07/1213684780270197.htm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