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对海洋环境应急协调机构的规定和解释有待进一步完善。
2、大部分应急预案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相对较低,权威性不足
我国与海洋环境应急管理相关的部门规章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等。
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却并未明确规定应急机构的牵头部委,只是提出“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6]而且其中对于“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这一综合协调机构只作了职责上的简要说明:“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国家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国务院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7]其中,《预案》对涉及的“各有关成员部门”并未作详加说明。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海洋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为现场处理溢油事故提供支持、协调、服务工作;《赤潮灾害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国家海洋局赤潮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国重大灾害性赤潮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委对省市赤潮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中明确规定海洋局下设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