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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政府协调问题探析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的职能中涉及应急管理的职能阐述为:“组织编制并实施溢油和赤潮应急预案;”[3]

  
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的职能中涉及应急管理的只能阐述为:“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4]

  
中国海监总队的应急职能:“(五)组织对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派出机构

  
环境保护部华北、华东、华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职能中均提到:“承办跨省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承担或参与跨省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的职能中均提到:“监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在本海区的实施,根据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地方政府,制定本海区海洋发展规划、开发规划,划定海洋功能区。负责本海区省际间海洋发展规划、功能区划和开发规划的协调工作。负责履行对本海区各省(区)海洋管理部门海洋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协调本海区省(区)间的海洋开发活动。”

  

  

  

  从上表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作为海洋环境应急管理主要参与主体的国家环保部和国家海洋局,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机构,其应急管理和协调职能都存在严重的重叠:(1)二者中央层面的机构职能都规定了其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事件处理中的统筹协调责任;(2)二者的派出机构不仅管辖范围有交叉,在海域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也有重叠。

  

  这样的职能重叠现象在我国同级海洋管理主体中屡见不鲜。一旦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构,势必造成管理上的重复、冲突、空白和推诿扯皮现象,使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大打折扣。


  

  2、同级省级行政区海洋管理主体间沟通、协调效率较低


  

  我国国土从北至南依次濒临渤海、黄海、东海、南海,临海省份也涉及到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11个省级行政单位。虽然省级海域勘界工作已基本完成,近海海域管理区域已经没有重叠,但是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并不受海洋边界的限制。一旦事件发生,极有可能随着海洋气象和海水运动的影响,波及到多个海域管理区域,应急工作也就涉及到多个地方政府。相对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内的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应急协调、沟通,不同省级行政区海洋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难道要大的多。他们没有对彼此负责的义务,因此信息沟通往往不顺畅,事事依靠国务院应急指挥中心统筹也不现实,因此,在海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同级省级行政区海洋管理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效率往往较低,影响了应急信息传递和应急响应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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