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调过程的动态性
海水的流动性和海域边界的模糊性导致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涉及主体随时存在变化的可能。因此,为了保证政府协调的有效性,协调过程要随着事态发展和协调主体的不断变化而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及时扩大或缩小协调的范围,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政府协调障碍因素分析
政府协调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增强内部凝聚力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现状,这一领域内的政府协调显得更加重要。然而,目前在海洋应急管理主体横纵向关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中还存在诸多障碍因素影响政府协调的有效进行。
(一)海洋应急管理主体横向关系中的政府协调障碍
1、同级部门间应急职能重叠,造成责任重复或空缺
众所周之,我国现行的海洋管理体制存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管理主体权限交叉,职能重叠,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而在海洋环境应急管理中也普遍存在着多元管理主体的问题。以众多管理主体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为例, 对二者在官方网站中公布的海洋应急管理职能进行比较,详情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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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部 |
国家海洋局 |
中央 |
职能第二条:“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1] |
职能第六条:“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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