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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下的美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及其启示

  

  ○2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累计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现行救济制度的不足


  

  从现行制度规定可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权益的救济制度甚少,利用起来也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限制{18}76-79:撤销之诉中,股东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查阅公司会议记录、账簿等时,股东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在公司(也就是有控制权的股东)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代位诉讼中,股东必须经过一系列前置程序才能进行诉讼,而且诉讼利益归于公司,这必然会打压股东在公司遭受损害时进行诉讼的信心;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买回权被圈定在有限的范围内;{19}17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遭遇拥有绝大多数股份的股东时,累计投票制也无济于事。更为主要的是,在现有制度中,并不存在救济压制侵害致使股东合理期待落空的途径,尽管《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制度,但该制度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并非针对大股东压制侵害中小股东、致使其合理期待落空情形。


  

  (二)我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的借鉴


  

  1.引入合理期待原则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公司有利于资本的集合和责任的分担,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信息查询制度、累计投票制度等较少的事前救济制度来保护持份较少的投资人在公司的弱势地位,大股东利用自身在公司的控制地位通过形式合法的程序排除小股东的表决权、回报取得权是完全有可能的,此时,我国公司法的救济制度显得苍白无力。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代位诉讼、撤销之诉等事后救济制度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代位诉讼本质是通过保护公司利益减损的方式间接保护股东在公司的利益;撤销之诉首先在行使上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而且需要提供担保和经历漫长的法院诉讼,即使法院撤销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可能也是迟来的正义。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公司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来完善股东遭受压制、合理期望落空时的权益救济制度。


  

  2.对合理期待原则的具体借鉴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可以从如下六大方面予以借鉴,以完善我国的股东权益保护与救济制度:


  

  第一,对合理期待原则制度予以明确引入。通过对现行公司法的修订,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引入美国的以压制及其类似行为为根据而强制解散公司的制度,并以中小股东权益为中心、适用合理期待原则来界定压制行为。具体而言,可在《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中增加如下条款:“当股东在公司运营中受到排挤、压制或在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公司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应以中小股东权益为中心、关注股东合理期待认定压制挤出行为。”


  

  第二,对合理期待的内涵予以明确厘定。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的合理期待是指公司股东间相互负有的以真诚、公平、合符常理的方式营运公司的义务以及股东间、股东与公司间最初具有和后来建立起来的良好企盼和愿望。合理期待的司法认定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期待必须是对投资者参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期待;(二)期待必须为其他股东所知悉的期待;(三)期待不限于公司成立时股东间业已建立的期待,包括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期待;(四)期待不限于通过股东间的章程、协议、其他书面文件可以证明的期待,包括存在于书面文件之外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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