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期待原则对我国的启示
我们并不期待能够从美国公司法律制度中直接获取现成的东西,毕竟两国国情、文化背景以及思维方式有重大的不同,尤其是法律模式和制度体系相距甚远,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美国公司法律制度中予以借鉴。从基于合理期待落空而救济股东权益的美国公司法理念与法律实践中获取一些有益的东西,有助于审视和完善我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有助于实现对切实受到侵害的股东予以有力保护的法律诉求和我国公司法规范的现代化。
(一)我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审视
纵观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救济方式存有不区分两者性质和区分两者性质的不同救济。{17}185不区分公司性质的救济主要包括《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撤销之诉、《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制度和《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代位诉讼;区分公司性质的救济主要包括《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买回请求权和《公司法》第106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累计投票制。
1.不区分公司性质的救济
○1撤销之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2股东知情权制度。《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3代位诉讼。《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区分公司性质的救济
○1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买回请求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