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符合我国的宪政体制,有利于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在我国的宪政结构中,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检察机关与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紧密配合,构成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三大实体监督格局。这种监督格局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3、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符合国际上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联合国1990年制定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公诉权、调查权和监督法院判决执行三项基本权力。其中第15条规定:检察官应当适当注意公务人员所犯的罪行,特别是对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的,要依照法律或惯例对这种罪行进行调查。其实,很多国家如日本、德国、俄罗斯等,也均由检察机关对官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
三、关于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的问题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接受监督制约是检察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保障。
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基本上属于程序性监督,即主要是依法启动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不具有实体性的行政处分权或司法裁决权,检察权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法院的裁决,而这些本身就构成了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从国家监督体系来看,法律监督属于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各个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之间既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关系,又具有一定的制约关系,因而在制度设计上,法律监督本身必然要受到多重监督和制约。从外部监督制约的主体来说,检察机关要接受的监督和制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接受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来考虑和谋划,才能保证检察工作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落实。
二是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既要加强同人民代表的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更要注意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集体监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检查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