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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检察权滥用 确保执法办案公正廉洁

  

  有的同志提出:苏联已经解体了,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也“过时”了,中国把检察机关还定位在法律监督,是不是没有根据了?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我们坚持的不是哪个国家的经验,我们坚持的是在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更好地解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思想和理念。他们不搞社会主义了,我们要搞,而且要搞得更好!他们不是共产党领导了,我们是,而且要不断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同时,在检察制度方面,经历了建国初期的探索之后,我国一直特别注重检察制度中国化的改造,根据我国国情,不断完善我们的检察制度。因此,我们不仅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与苏联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更要看到我国检察制度在适应中国国情过程中的发展和创新。


  

  还有的同志问: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不叫“法律监督机关”,而基本上是公诉机关,为什么我们叫“法律监督机关”?对这个问题,简单说,是体制机制不同的结果。西方国家主要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来构建国家权力架构的。在这样的体制下,检察机关或依附于行政机关,或作为“准司法机关”,不可能设计成专司监督职能的机关。但从检察机关实际所起的作用看,任何国家的检察制度,都有监督制约的功能,因为检察机关产生之初,就是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的、目的是制约警察和法官。


  

  如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有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走向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设置这样一个法律监督机构,发挥“提醒提示”和“启动纠错程序”的作用、发挥追究职务犯罪保障公权正确行使的作用,具有制度上的正当性、合理性与现实的必要性。这一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二、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又同时行使侦查权,是否存在角色冲突?我们认为,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符合我国的体制,也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或者从根本上说,职务犯罪侦查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具有本质的同一性。这是由职务犯罪的性质决定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严重破坏国家管理秩序和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它的最大特点是与滥用公权力有最直接的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构成犯罪的进行追诉,这实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对另一种公权力的监督,是权力制约权力的具体制度表现形式。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和起诉,出发点和宗旨,就是保证国家法律在公权行使中得到正确实施,维护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公安机关的侦查为什么不叫“法律监督”?因为公安机关侦查的出发点是维护国家、社会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而不是针对公权,也不属于约束公权,所以在国家监督制约层面,它不宜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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