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检察权滥用 确保执法办案公正廉洁
孙谦
【关键词】检察权;执法
【全文】
一、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问题
宪法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国体决定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轮流执政;我国的政体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不实行“三权分立”和“两院制”。那么,我们如何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呢?其中有一条制度意义上的设计,即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权力在法律的规制内运行,这是设置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检察机关的根本理由。这最初源于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的实践。当然,除这一条制度设计之外,我国还有民主集中制原则、多党合作、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等。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即检察监督,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
中国共产党在80多年前,在建立中华苏维埃这中华大地上第一个人民政权之初,就注意到了检察机构在共产党领导的政权结构中的重要性,设置了工农检察机构,负责查办贪污腐败案件,维护革命法制。后来到陕甘宁边区,包括各个抗日根据地,再到后来的东北解放区,都设有检察机构。伴随着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人民检察制度薪火相传,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新中国建立之初,就开始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检察体系,独立运行于行政机关和法院。除文革时期的“七五宪法”之外,“五四宪法”、“七八宪法”到“八二宪法”,都规定了人民检察制度,都把我国的国家机构设计为“一府两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