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生态利益环境犯罪应独立成章
陈晓华
【关键词】生态利益;环境犯罪
【全文】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公害事件和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借助刑法手段对严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预防,受到社会关注。
一、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环境刑法的沿革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民法、行政法、刑法交互使用的初步阶段。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刑法颁布前,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刑法,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来解决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是行政手段和民事制裁。(二)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补充使用的发展阶段。1979年刑法制定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中国处于改革开放的加速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污染严重问题日益突出,1979年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已经远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所以制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作为补充用于制裁环境犯罪就成为此阶段的主要立法特色。(三)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环境刑法体系初步形成阶段。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中新增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其他章节中也规定了一些与环境犯罪有关联的罪名,其后在刑法修正案(二)、修正案(四)和修正案(八)中对有关法条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