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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

  

  (二)对于淡化理论的应用


  

  无可厚非,美国是“淡化理论之父”,其关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立法在世界上也是最先进的。但是目前世界上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明文立法的国家比较少,许多国家诸如德国、法国、日本以及中国只是受淡化理论的影响,但是采用程度参差不齐。随着美国的实践进一步发展,相信驰名商标的反淡化立法一定会在各国有显著的发展。


  

  (三)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在美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利一直掌握在法院受理,这些国家一直都采取不告不理原则,消极被动地认定驰名商标。而在中国以及日本,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利最早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掌握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明显不符合现代司法精神的做法遭到摒弃,法院重新掌握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最终审查权。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应该拿到本案之外去使用,对先前案件的认定也不能直接作为后一案件的认定依据。[13]


  

  而关于认定的标准,每个国家更是有着千差万别的情况。TRIPS中,知名度是认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的首选标准。德国、日本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美国则是在FTDA直接规定了8种非限制性因素作为判断依据。而我国在《商标法》第14条明文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建立一个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是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是全球经济的大环境下每个国家都必须正视的重要方面。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宏观的方面各国做法基本一致,但是其中还是有着各种各样的差别。如何借鉴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如何推动本国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的发展,在这些对比研究中可见一斑。不可否认的是,在每个国家进行各自探索的同时,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力度已经日益推进,这对于各国的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利好消息。相信随着时间的推进,法律一定会赋予那些拥有正当驰名商标权利的人更多的救济与保护。


【作者简介】
马源濛,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09级本科生。
【注释】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与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30页。
摘自《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该条是本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主要规定。
王倩:《浅议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载《今日财富》2011年07期。
摘自《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rank I Schechter, 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Protection, 40 Harv. L. Rev. 813, 831 (1927).
Restatement (Third) of Unfair Competition §25 cmt. c(1995).
李尚:《中美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比较研究》,载《商品与质量》2010年6月刊。
邓宏光:《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的制定与修正》,载《电子知识产权》2007年第2期。
Hearings on the 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 of2005 Before the Subcomm. on Courts, the Internet, and IntellectualProperty of the House Comm. on the Judiciary, 109thCong., 1st Sess. (February 17, 2005).
刘文军:《中德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论文,2010年。
王莲峰著:《商标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71 页。
李明德:《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05期。
常亮:《浅议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异化》,《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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