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本
日本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在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于中国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采用了混淆理论,借鉴了淡化理论,并且确立了注册原则。同时日本也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保护。
日本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定驰名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在《商标法》第4条第1款中规定,下列商标注册无效:与他人商业活动相关的、指示他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驰名商标,以及与之相似的商标,并且用于同类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第4条第1款第10项);有可能造成与他人商业活动中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的商标(第4条第1款第15项)。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同类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并且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可见,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日本对未驰名商标的的保护有许多可以借鉴的地方。例如以“商标权滥用”的理论来限制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行为,进而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允许法院直接否定抢先注册的商标权的有效性[12]等等。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日本由原来的行政机关单一认定逐渐转变为赋予法院最终的司法审查权进行个案认定,这也是日本商标法的一大进步。
三、各国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主要差异的对比研究
根据上述各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主要措施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驰名商标是绝对保护还是相对保护
根据各国的成文法规定,大多数国家对于驰名商标都采取绝对保护。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绝对保护,例如法国。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对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已然侵犯了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实践中法国的判例也是大量向绝对保护主义倾斜,法律的修订必然会顺应历史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