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如美国、欧洲各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以及中国、印度、墨西哥、秘鲁等发展中国家均对驰名商标采取了法律保护。虽然各国都遵循了相关国际公约采取了保护措施,但是保护程度和具体方面却有着比较大的差异。下面我将根据各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主要理论来论述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中国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主要在《商标法》和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之中。并且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TRIPs协定基本一致。
《商标法》第13条、14条是针对驰名商标的专门条款,如第13条明确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4条则直接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由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可知晓,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采取绝对主义,不仅保护同类或类似的商品商标,同时保护不同种类的商品商标。同时,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摒弃了之前关于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限制,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是,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权利范围限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主体。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具体个案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商标依法作出驰名认定。这就确立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