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
马源濛
【摘要】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由来已久,《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均对该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随着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各国在保护驰名商标的问题上也越来越趋于一致。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国的国内立法大相径庭。通过对各个国家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措施的比较,有利于展现不同国家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也有利于各个国家对于别国先进理论的借鉴,以完善自己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国际公约;对比研究
【全文】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爆发,随后愈演愈烈,演化为一场席卷全世界的经济危机。经过三年的缓和,至2011年欧洲再度爆发主权债务危机,并且有再次强烈冲击世界市场的趋势。近些年的经济危机严重影响了各国的经济发展,许多企业纷纷倒闭。然而,那些具有良好口碑和优质质量以及服务保障的知名商标品牌,却仍然能够保持利润的稳步增长。品牌,俨然成为了企业在经济危机中求生的“护身符”。许多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纷纷利用品牌效应,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出口竞争力。由此可见,商标的影响力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各个国家的企业都渴望自己的商标能够更具知名度并且成为驰名商标,所以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也成为商标法的一个重点。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第一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纳入《商标法》之中,而有关国际条约和外国的法律都对驰名商标有着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在遵循国际公约方面各国均一致,但是各国国内法律还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在广泛统一性下进行具体的对比研究。
一、相关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是目前世界上关于工业产权保护最基本的国际公约。美国、欧洲各国、日本、中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均参与了这两个国际公约,因此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各缔约国均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在此层面上具有相对一致性。
(一)《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
《巴黎公约》是最早规定驰名商标保护的公约,在1925年修订的文本中首先做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1]《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