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甄别

  

  笔者认为,缺陷与“不符合质量标准”显然不可等同。对某些产品,即使符合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可能因为存在不合理危险而被认定为存在“缺陷”。对另一些产品,虽然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可能产生质量不合格问题,但并不存在缺陷。只有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才认为“产品有缺陷”与“不符合质量标准”这两个概念的外延重合。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合理的危险构成缺陷,那么合理的危险是否构成缺陷?学界通常认为,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对于本身具有合理危险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则应当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和产品说明书提供的基本操作规范。若产品的结构设计已经足以保障使用者在遵守产品说明书的基本操作规范的情况下,避免合理危险的发生,则该产品不存在缺陷。如“吴孟璇诉贝亲株式会社等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吴孟璇的母亲郑钦从被告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设在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的柜台处,购买了一个由被告贝亲株式会社生产的奶瓶消毒盒。2005年4月17日,郑钦使用该奶瓶消毒盒为奶瓶消毒,其将奶瓶放入消毒盒内,按使用说明在容器内注入少量水后在微波炉内加热,加热完毕后在打开消毒盒盒盖、拿出奶瓶、转身去盖奶瓶盖时,原告伸手不慎触及奶瓶消毒盒的盒盖,导致盒体整体翘起,盒中容器内的沸水沿着盒下部的缝隙流下,致使原告脸部、颈部、胸部大面积烫伤。原告家人认为被告贝亲株式会社的产品中文说明书中缺少日文说明书的“勿让儿童靠近”的警示,且被告另有一款消毒盒比涉案产品功能更为合理,因此认为被告的产品具有缺陷。该缺陷与原告被烫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贝亲株式会社作为生产商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销商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贝亲株式会社认为该产品设计合理,只要使用人遵守基本的使用规范,该产品是非常安全的。该产品亦不存在指示缺陷,产品所附中文说明书已经明确说明所涉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对注意事项尤其是防止被烫更是在多处作了警示说明。本案原告的烫伤事故,完全是原告的监护人之过错所导致。本案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奶瓶消毒盒的工作原理为通过微波炉加热盒内给水盘的水,使之产生高温水蒸气,以达到消毒的效果。经过加热的消毒盒在一段时间内尚处于高温状态,此时该消毒盒无疑存在一定的危险,但该危险是消毒盒达到其功能的必然结果,故属于合理的危险。作为本身具有一定合理危险的产品,其使用规程具有相当之重要性,判断其是否存在缺陷不能与使用规程相分离,尤其是不能与防范危险转化为现实的基本规程相分离。本案所涉消毒盒的中文说明书,明确指示了两个重要的操作步骤,并且该两个操作步骤均作了防烫警示。同时,中文说明书注意事项部分还对从微波炉中取出消毒盒时一定要保持水平作了专门提示。上述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提示,系为防止烫伤事件发生而设定的关键,也是基本的使用规程,而且操作起来并无难度。使用者应当遵守产品的基本使用规程,这是生产者合理的期待;对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方面是否已经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的衡量,不能脱离这一合理期待。法院判决涉案产品不具有缺陷,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未上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