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责任甄别
任鸿雁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故
【全文】
在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中,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要件为食品有缺陷。而何为缺陷食品,如何界定食品缺陷,我国法律目前并无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那么,食品缺陷是否可以等同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呢?或者说,是否可以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判定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关于食品侵权责任或者是产品责任均采用的是产品缺陷作为判定标准。同时,对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和分类历来是各国产品责任法的重要问题。
欧盟《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规定的指令》(85/374/EEC)第6条第1款对缺陷作出的规定为:考虑到下列情形,若某产品不具备人们合理预期的安全性能,该产品即存在缺陷:(a)产品说明;(b)对产品用途的合理预期;(c)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同时在第2款指明:不能仅仅因为后来有更好的产品投入流通而认为(以前的)产品存在缺陷。
《日本产品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该法律中所谓的“缺陷”是指通过考虑该产品的特性、其通常被预见的使用形态、其生产者在交付该产品时其他与该产品相关的情况后,该产品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将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产品设计存在缺陷和因为缺乏使用说明或警示而存在的缺陷三个类别。其中产品背离设计意图,即便在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过程中已尽到所有可能的谨慎,该产品存在制造缺陷。当产品之可预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或其他分销者,或者他们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更为合理的产品设计加以减少或者避免,而没有进行这样的合理设计使得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能,该产品则存在设计缺陷。当产品之可预见的损害风险能够通过销售者或者其他分销者,或者他们在商业批发销售链中的前手提供合理的使用说明或者警示而加以减少或者避免,而没有提供这样的使用说明或者警示使得产品不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能,该产品则存在缺乏使用说明或者警示的缺陷。简言之,制造缺陷主要指某产品与其设计要求相背离;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本身存在不合理的风险;缺乏产品说明或警示的缺陷是指未对产品可能带来的伤害风险提供合理的指导说明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