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和解与检察使命的实现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民事检察和解达到案结事了,当事人之间重归于和谐的良好状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所应当履行的政治使命已经完成,并且是圆满、出色地完成。
那么,在民事检察和解的案件中,如何完成法律监督的使命呢?笔者认为,民事检察中,检察机关的政治使命与法律使命是并行的,相互不能简单地替代。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也能够同步完成好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政治使命,只不过整个过程需要经历多个环节,成本较大、周期较长、效率较低。但只完成好政治使命,做好了维稳息诉工作,并不等于也完成了法律监督的使命。检察和解亦如此。检察和解成功,只意味着检察机关在这件申诉案件中完成了政治使命,尚有法律监督使命需要完成。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并不局限于一定的监督行为如抗诉、刑事立案追究等。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相应的监督手段。如果该申诉案件经审查,发现法院裁判没有瑕疵,那么在检察和解的同时,法律监督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如果该申诉案件经审查发现法院裁判有瑕疵,检察和解并不意味着法律监督使命的结束,还需要启动相应的监督程序。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业已经过检察和解得以解决,实体纠纷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不宜因为检察监督而启动再审程序,否则,检察和解的价值将荡然无存。对于这些瑕疵,可以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在以后审理加以注意,避免再犯类似错误。对于严重的瑕疵,需要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的,也可以建议法院纪检部门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应当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对于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受理后,可以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如下处理。
其一,对发现原生效裁判正确的,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做好息诉工作。对申诉人认真析法,同时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进行斡旋、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检察环节彻底解决纠纷。在具体工作中,针对法院确认的权利人,可建议其充分考虑法院所确认权利的执行问题,以及义务人的实际情况,重在和谐;针对义务人,可建议其尊重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尽最大努力履行法律确认的义务。如果能够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合意,形成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并即时履行完毕,则是检察和解的价值体现。
其二,对发现生效审裁判有瑕疵,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可以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和解,还可以提出一些和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力求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检察环节得以解决。同时,针对法院裁判中的瑕疵,可以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在以后的裁判中予以重视,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