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和解是兼容法、理、情、德为一体的综合能力和艺术。民事检察和解要上台阶,民事检察官的素质是关键。承办检察和解的检察官需要经过适当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非诉讼解决纠纷理论、实践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方式可以包括授课、讨论、录像演示、模拟检察和解等。通过培训提高检察官的引导和解的水平和促成和解的能力,尤其是心理学知识、化解矛盾的技巧等。此外,还可以定期召开检察和解工作例会,通报前期的案件和解情况,分析检察和解成功经验,找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因,会诊疑难纠纷,讨论近期共性的热点矛盾纠纷。
(三)探索检察院和法院合作,提升检察和解的效力
笔者设想,检察机关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对于已经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将和解协议送法院执行部门,作执行和解处理;对于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将当事人和解情况记入申诉案卷。对于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了防止由于履行期间较长引起和解协议的不稳定性,在当事人各方都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商请法院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再审,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溯及和解协议生效之时。这样便可以以法院调解书的形式提升检察和解的效力,当然,这种方式需要检法两家配合共同完成。
四、民事检察和解的追求——法律使命与政治使命的双赢
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民事检察和解的追求,应当是法律监督使命与促和谐保稳定的政治使命的双赢。
(一)民事检察的使命
一般说来,民事检察工作的使命主要是法律使命和政治使命两项。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天然使命,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职所在。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只要生效的民事裁判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以及审判人员有渎职、贪污、受贿等不廉洁的职务行为,检察机关都可以进行法律监督。通过民事检察,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从而确保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这是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提出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下大力气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其中第一项就是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求全力做好检察环节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民事检察工作,既要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也要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民事检察工作与社会稳定越来越密切。抗诉是检察机关的成绩,息诉也是检察机关的成绩,抗诉、息诉两手都要抓。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终极目标。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干部务必牢固树立正确的稳定观,自觉以和谐理念为指导,把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综合运用释法明理、教育疏导、困难救助等方式,力求案结事了,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