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民事检察和解的几点建议
通过立法将检察和解明确化和规范化,这是最佳选择。然而,立法的完善绝非一朝一夕的事,我们在积极呼吁民事检察法律完善的同时,应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倡导社会和谐的政治背景下看待民事检察和解。改革应当在不违背社会规律的情况下,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民事检察和解属改革产品,完善民事检察和解,也应当充分整合现有的政治、法律资源,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法律,使现有法律发生最大功效。
(一)提高对检察和解的认识,增强工作动力
要加强对“检察和解”工作的性质、地位及作用的认识。许多矛盾和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检察权范围内,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检察方式,我们都可以探索尝试,而不应仅局限于法律有规定的抗诉方式。这也符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更符合“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检察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就要求对于民事纠纷,尽量不采用刚性手段解决,而采用柔性手段化解,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就是一个具体体现。而民事检察和解也正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所采用的一种柔性手段,通过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民事检察和解能以最低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一般民事申诉案件,即使能抗诉,也要经过提请抗诉——抗诉——发回再审等多个环节,耗时长,也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与之配置。而民事检察和解则简化了程序,直接以和解协议形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检察环节,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检察和解的工作能力
简单引导式的检察和解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要解决该问题,重点是要明确承办检察和解案件的检察官的职责权限。承办检察官的职责具体表现为:一是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二是帮助当事人明确争议焦点及真实诉求,缓解当事人对抗情绪,控制进程;三是对和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审查。
一般说来,承办检察官必须具有以下两项关键技能:倾听的技能和驾驭案件的能力。承办检察官必须做到认真听取争议双方的陈述,并确保当事人能够互相倾听对方陈述,当事人也可以相互提出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主要是为了澄清一些争议的事实而已。承办检察官还需要具备驾驭沟通的技巧,确保争议双方交流的平等。此外,在促成和解过程中做到以下三方面也很重要:一是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行为是自愿的、未经胁迫的;二是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三是确保争议双方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