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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此案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王晓刚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
【全文】
  

  简要案情


  

  2009年7至9月间,犯罪嫌疑人顾某虚构其为宿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两次采取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欺骗手段骗取泗洪县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担保,骗取江苏泗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500万元,并在贷款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逃匿,致使500余万元贷款本息无法偿还。后盛达咨询担保有限公司向江苏泗洪农村合作银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蒙受500余万元经济损失。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虚构事实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他人贷款担保后,骗得银行贷款,并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本人逃匿,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采取了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骗取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并在获取贷款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贷款到期后逃匿,但银行的贷款已由担保公司足额偿还完毕,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并未受到侵害,故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手段骗取担保公司担保后获得贷款,贷款到期后由于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迫于还贷压力而潜逃,对其应以构成骗取贷款罪予以处理为宜。


  

  意见评析


  

  本人倾向于同意第一种意见,行为人顾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二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在获取贷款时又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也不构成本罪。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前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较之于诈骗手段本身,因没有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认定中的难点。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已经归还的,因归还贷款行为本身已能说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因拒不归还行为本身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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