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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

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


陈卫东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设的四种特别程序,是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元的挑战所作出的必要调整,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精细化与科学化。
【关键词】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刑事和解;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
【全文】
  

  2011年8月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从章节体例上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增设单编,分四章规定了四种特殊案件的特别程序,试图创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没收财产审理程序及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从而架构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体系。创设特别程序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司法程序,回应社会治理、犯罪控制工作日益复杂、多元的挑战所作出的必要调整。[1]是刑事司法治理过程逐步走向专业化、精密化的表征,使刑事司法系统能够更加积极、有效地回应司法实践的调整与诸多社会问题,进而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系统功能的完备化与科学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通常称为少年司法程序,是相对于成年人诉讼程序而言的。少年司法程序起源于美国,其标志是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诺伊州通过的《少年法院法》和在芝加哥市库克郡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则肇始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少年法庭的建立,随后国家先后通过多部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进行规范。但我国并未有统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这些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中,如《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到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规定等。而此次《修正案(草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无疑是收获最大的一部分。首先,从结构上看,《修正案(草案)》新增第五编“特殊程序”,并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该编第一章;其次,从条文数量上看,《修正案(草案)》共涉及99处修正,法律条文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新增60条,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新增的条文就有11条,占该草案新增条文的18.3%;最后,从内容上看,《修正案(草案)》不仅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总方针政策及其具体运用进行规定,还新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法院社会调查义务等三项制度,极大地丰富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此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所以斩获颇丰,与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密不可分。一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都独立于成年人刑事司法,不仅在定罪量刑方面与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较大差异,在诉讼权利保护方面未成年人也被给予更多的关注。正是立法界、实务界和学界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共同关注,逐渐消化他们之间的分歧,容易达成共识。此外,由于国家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注,我国的未成年诉讼程序较早依据国际上相关公约或条约的相关要求进行完善,而这些恰恰是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所缺少的或正在努力争取的。虽然全国人大仍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其中的部分规定已经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获得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成年人诉讼程序的一项试点,我们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进步与发展。总的来说,《修正案(草案)》基本确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程序保护性体系,这是一个重大进步;当然,该草案也存在一些瑕疵,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第一,体例上的冲突与协调。此次刑事诉讼法草案主要采用相对集中的方式,即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相关内容。这与我国先前的立法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对先前法律文本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与整合,如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的内容移至《修正案(草案)》第266条。但草案中有些地方却出现前后重复的现象,需要加以协调。如《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未成年犯羁押执行场所的规定,并未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规定,而是仍然将其保留在“执行”这一编。在原来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下,将其规定在“执行”一编中故无争议,但在草案采取相对集中的立法模式下,笔者认为应将其规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具体来说,该款内容可以加至《修正案(草案)》第265条第2款(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之后。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的规定比较原则化,需要参考其它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情况等予以明确。如《修正案(草案)》第265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但并未规定如何来严格限制。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却有细化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214条是对“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细化。对于这些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规定,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中,以弥补立法抽象带来的弊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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